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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爆燃致死案例分析
一、事故经过
2005年10月14日下午,外用工承包队领班陈某,安排本队工人王某(男,19岁,铜工)、何某(男,18岁,铜工) 、张某(杂工、1989年11月出生)三人一起到厂西一船台1100箱—14#集装箱船测深仪舱进行氧、乙炔气割电缆管封板作业。张干了一会儿,感觉闷就出测深仪舱上到侧推舱。张某在艏侧推甲板把割刀的氧气管拔下来,从测深仪舱导门向测深仪舱放氧气。约3点40分左右,王某爬出舱,满身是火,就喊:“快用灭火器帮我灭火,快去喊人!”张某用身边灭火器把王某身上火扑灭后,就上去喊人。这时,该队领班陈某和现场工人冒着烟雾下舱将王某背托出舱,由厂救护车送下关南医二附院抢救。厂消防队、安技处在现场继续抢救仍在舱内的何某。由于烟雾很大,舱室较深,厂消防队佩戴空气呼吸器下舱抢救,将何某救出舱抬下船,长航公安南京分局现场确认死亡。王某送到医院后,烧伤面积达91%,医院全力抢救八天,于10月21日16时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张某施工时,感觉舱内闷,为改善测深仪舱空气环境,拔下割刀上的氧气皮管,向测深仪舱内放氧气,遇舱内何某、王某其中一人点打火机发生剧烈燃烧、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①通风不到位:根据金陵船厂“冷作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凡在狭小舱室、容器、箱柜内工作,应保持良好的通风”,而此舱在船艏部深达12米,且舱容较小,未采取通风措施,是发生此事故的重要原因。
②监督检查不到位:何某、王某、张某三人在舱内干活通风不到位、张违规放氧气,该队领班、队长,车间单船主管、项目部主管、该船护船工,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和制止,是造成此事故的重要原因。
③车间、承包队安全教育不到位:张某违规在舱内放氧气(且未成年),三人在狭小舱室施工通风不到位,说明三人安全操作规程没有掌握,车间、承包队安全教育不到位;车间、承包队招人入厂把关不严,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规使用未成年工,是造成此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防范措施
防范措施:
①对深舱作业要采取书面申报、检查、审批,确保通风到位,才准许施工。
②生产管理人员在布置生产任务时,要同时布置安全防范工作。
③加强施工人员氧气危害知识教育,使施工人员知道富氧环境的危险性。
④用人单位要把好外用工进厂关,不够法定年龄一律不准使用。
⑤认真在设计工艺、工序上进行改革,尽可能将狭小舱室动火、油漆作业安排在合拢前完成,杜绝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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