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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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08: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题目: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专业:法学
论文字符数(不计空格)9500
摘  要
传统习惯认为,夫妻间的家庭矛盾一般由自己协商解决,除非因特殊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受害方才有可能得到民事救济,这实际与婚姻的立法目的相饽。修订后的婚姻法弥补了这一立法上未明确的缺陷,在第四十六条确定了夫妻双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使司法机关进一步对相关案件裁判有了法律依据,是我国立法进程加快的体现,使法律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文从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出发,对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以分析和评述,指出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离婚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法

目  录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3
一、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4
(一)建立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时代发展要求的需要 4
(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5
(三)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5
(四)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 6
二、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6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6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8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 9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 12
(一)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 12
(二)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取证困难 13
(三)损害赔偿金标准难以确定 14
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参考文献:
[1] 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2001
[2] 李银河、马忆南编.婚姻法修改论争[M] 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3] 王利明.我对重婚及过错赔偿的意见[J] 中国律师 2003.3
[4] 马原.新婚姻法条文释义[M]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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