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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辩证关系
内容摘要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立的新罪名,其与受贿罪共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他们存在于一个统一体中,互相对立,又互相统一。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区别分析清楚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时,我们又要加深理解二者的辩证关系,从两方面考虑,权衡利弊,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
关键词 受贿罪共犯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辩证关系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明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司法机关将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论处。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刑法条款的增设在司法实务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不仅堵塞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漏洞。而且解决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问题,即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财物,同样构成犯罪。同时又体现了我国刑法针对反腐败加大了预防和惩治斗争的力度,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将公约内容在我国刑事立法上与国际法接轨的重要里程碑。但是,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犯罪形式上极其相似,在什么情况下是受贿罪共犯,而又在什么情况下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和界定则尤为重要。所以,我们必须清楚理解他们的辨证关系,从而为司法认定工作奠定严谨的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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