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在我国发展的前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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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9 21: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银行保险在我国发展的前景分析
[摘 要]  银行保险作为金融一体化的成功范例,已成为目前中国保险业的第三大主要销售渠道。但在新经济时代市场竞争, 中国保险业面临着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为此,借鉴发达国家银行保险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实现银行保险模式的创新与转型,促进银行保险向更深层次发展,对中国保险业乃至银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阐述了银行保险涵义及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比较和分析了欧洲发达国家银保合作的模式及其特点,进而提出我国银行保险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具体措施和战略联盟合作模式选择。
[关键词]  银行保险 发展现状 风险防范与控制 
目  录
一、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3
(一)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的现状………………………………………… 3
(二)我国银行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 4
二、欧洲银行保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5
(一)营造有利于银行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 5
(二)加强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 培育核心竞争力………… 5
(三)加强对银保融合的监管……………………………………………… 6
三、我国银行保险的风险防范与控制………………………………………6
(一)规范销售资格………………………………………………………… 6
(二)提高保险公司研发产品的能力……………………………………… 7
(三)提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水平………………………………………… 7
(四)建立银行与保险公司长期合作机制,规范兼业代理机构管理…… 7
(五)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保险的监管………………………………… 8
(六)找准价值创造点, 构建战略联盟合作模式………………………… 8
四、结语………………………………………………………………………10
参考文献………………………………………………………………………10
后 记……………………………………………………………………… 11
关于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的定义,不同学者分别从不同方面如经营策略、组织形式等对其作了界定。美国经济学者小哈罗德斯·凯博(Skipper.H aroldD.Jr)等在《国际风险与保险》一书中提出,“银行保险就是指银行和保险人之间为通过银行销售保险而作出的一种安排,如并购合资、市场联盟,其中保险公司致力于保险产品的制造,银行则致力于保险的销售”[1]。根据慕尼黑再保险公司《银行保险的运用》对银行保险的定义,银行保险是指“经由共通的销售渠道,提供保险与金融商品及服务给共同的客户群”[2]。瑞士信贷集团则认为,“银行保险是指将银行和保险两类性质不同的金融业务融合在一起,通过所创造的银行保险产品,一揽子的提供给客户,所有产品都是针对客户需求以及对金融业变化的分析而设计的,以便迎接未来的挑战”[3]
归纳各国的学术界的观点,依据银行保险的发展实践,本文认为银行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将银行和保险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经营的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中国银行保险业从2000 年开始迅速成为重要的保险分销渠道, 截至2007 年底银行保险保费已占国内总保费的29%。然而, 与其重要性不相符的是中国银行保险业务模式仍然处于相对初级阶段, 多数仍简单的普通代理模式, 无法充分发挥银行保险渠道的优势。这一事实严重拖慢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如何找准价值创造点, 推动银行保险业务模式向更高级演进, 已经成为了众多保险公司需要直面的问题。
一、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的现状
目前,我国银行保险的营销模式主要还是以银行为主和以保险公司为主的两种营销模式。在这两种营销模式的实践应用中,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则主要以短期化代理的形式出现。
(二)我国银行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
1.银行保险主要以“协议合作”经营模式为主。激烈的市场竞争使银行和保险公司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建立合作关系的步伐也越来越快, 大多数保险公司或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 银行保险对银行网络的覆盖率已经超过50 %的比例。在合作的层次上, 银行保险已经从单一的银行作为保险公司代理机构向多方面发展, 合作范围也已经涵盖了代销保险产品、代收保费、协议存款、资金汇划、网络结算、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但由于政策层面上我国银行、保险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模式, 所以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这些业务合作仅停留在松散型“协议合作”的模式上。
2. 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单一, 多为储蓄分红型或投资联结型,片面强调并宣传投资分红。产品种类单一,消费者缺乏选择;变为投资工具的分红保险由于过多地强调了分红的预期, 使保险公司面临了相当的分红压力; 加之我国银行保险的激烈竞争引发了银行代理手续费的恶性竞争,代理手续费从2%- 3%,攀升到5%- 6%,极大地削弱了银行保险产品的成本优势, 保险公司的营运费用极有可能超过预订费用,造成费用差损。由此而来,银行保险一方面迫使保险公司维持无利润或低利润运行, 另一方面投保户实际得到的分红也达不到预期水平, 引发了公众对银保产品的信用危机, 致使2004 年以来银行保险在银行柜面方面的销售陷入困境。
3. 监管的政策和水平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险法》中只有兼业代理方面的条款适用于银保业务, 但随着银保业务的发展以及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进一步加深, 合作范围进一步扩大,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显然已经不仅仅是兼业代理的关系, 而国内目前还没有关于银保业务方面更为全面和系统的法规, 这对于银保业务的监管是一个重大的潜在风险。
二、欧洲银行保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银行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充分发挥了银行和保险公司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及利益均享的特点, 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联合发展是必然之路, 银行业和保险业由竞争走向合作, 是经过充分发育了的成熟的金融市场的客观要求。中国保险市场作为世界保险市场的一部分, 应顺应世界保险发展的大趋势。既要吸取欧洲发达国家成熟的银保合作经验, 又要根据我国国情, 完善银行保险运作模式和外部环境,进一步加快银行保险的发展。
(一)营造有利于银行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
银行保险是金融一体化过程中混业经营的产物, 没有相应的制度环境,银行保险难以有大的发展。考虑到我国金融业并未经过充分发展, 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目前大规模修改金融法律体系、确立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 坚持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符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发展实际。但是,我国金融业以迅猛的速度在发展, 银行与保险在加速融合,随着银行业与保险业一体化程度逐步提高。银行保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必然要求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这一进程中有关部门应根据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和要求对不合时宜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 破除阻碍金融发展的制度约束, 不断进行制度创新, 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从而促进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
(二)加强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 培育核心竞争力
目前的银行保险业务过多地重视市场销售, 价格竞争激烈, 忽略了在产品同质性强的情况下业务、服务和技术创新才是企业制胜的法宝。必须在创新上挖潜, 以差异化产品、人性化服务、现代化技术赢得市场。( 1) 深化业务内容。除了现有的保险费代收付、代销保险产品、资金汇划网络结算、保单质押贷款、专项存贷款等, 还可以考虑与按揭贷款相联系的业务, 与信用卡相联系的业务以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等; 简易标准产品既要有短期产品又要重视长期产品的开发。( 2) 从方便客户出发细化量化服务。扩大产品宣传, 突破只面对营业网点客户开展宣传的单一局面, 变被动式服务为主动出击; 提高投保周期、保单贷款、保单更改、理赔申请等工作效率。( 3)建立银行保险网络平台, 提升技术支撑能力。银行保险操作平台可以实现销售终端的实时核保和实时出单、银行代收保费、保险公司资金的实时划拨、客户信息档案管理和风险预警、业务统计、与保险公司和银行电子商务网站链接实现网上咨询和销售保险等。
(三)加强对银保融合的监管
银行保险涉及银行和保险两个行业, 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对这一新生事物如何监管是监管部门面临的新问题。第一,各监管部门要保持独立性。由于目前保险产品的设计、生产是由保险公司完成的,最终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保险监管机构负有更大的责任。但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银行保险、网络保险等创新产品建立起明确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标准,不要出现“制度陷阱”和“制度真空”。第二,要加强保监会与银监会的协调合作。通过建立密切合作机制,以填补“模糊地带”的监管真空。保险公司和银行面临许多相似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信誉风险等,保监会与银监会可以在信用评估、风险管理、产品开发等方面开展合作, 共同开发消费者和企业的信用评级机制, 加强对风险的测评和估值的合作研究。第三,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发展银行保险业务,法律是保障。一个健康、完善的银行保险市场必然是一个依法经营管理的法制市场。鉴于目前银行代理业务发展的状况, 保监会应抓紧出台一些管理政策和规定,以利其健康发展。
三、我国银行保险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规范销售资格
银保专管员必须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担任,且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大产品培训,加强公司新契约回访工作,减少承保风险。同时应加大对银保销售人员的培训。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共同加强对辖内一线员工、大堂经理、客户经理和理财经理的保险产品、营销技巧、营销手段以及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与考试的培训工作,提高银行一线人员保险业务的专业水平,重点培养保险理财经理,以促进业务的持续发展。对保险代理人的职业培训时数、内容等等也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提高保险公司研发产品的能力
在银行销售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通常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往往弱化,且保险公司不容易了解到消费者的需求,不利于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解决这个问题的首要办法是银保联手创新产品,不能完全由保险公司闭门造车、独家开发。保险公司应通过银行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并使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以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针对保险公司服务创新不足,产品同质化问题,监管部门应当鼓励保险公司产品创新,保护创新成果,促进银行保险业务开展。
三)提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水平
客户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通过加强客户服务,除可以维护已有的客户外,还可以了解客户需求的变动,并通过带动效应,拓展新客户,促进产品开发和保证客户利益。应该消除消费者对银行保险产品存有的搭配销售的心理障碍,要让消费者感到银行保险产品提供的附加服务是能够为他们带来利益的。
(四)建立银行与保险公司长期合作机制,规范兼业代理机构管理
保险公司和银行应从风险防范出发,立足长远,避免短期行为。保险公司要加强银行网点的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银行网点人员的专业性和代理保险的积极性。对银行柜台人员作出适时、客观、公正的奖惩,有效化解银行保险的操作风险。保险公司应按照《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规定,单独核算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且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保险行业协会应对代理手续费等事项形成自律公约,保险公司在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时手续费率要求在自律公约范围内。监管机构应加强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内部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规范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手续。
(五)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保险的监管
银行保险涉及银行和保险两个行业,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对这一模式如何监管是监管部门面临的新问题。首先,各监管部门要保持独立性。由于目前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是由保险公司完成的,最终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保险监管机构负有更大的责任。但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银行保险、网上保险等创新产品建立起明确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标准。其次,要加强保监会与银监会的协调合作。通过建立密切合作机制,以填补“模糊地带”的监管真空。保险公司和银行面临许多相似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及信誉风险等,保监会与银监会可以在信用评估、风险管理及产品开发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同开发消费者和企业的信用评级机制,加强对风险的测评和估值的合作研究。监管部门应加强行业自律,出台相应的自律公约,规范银行保险竞争。监管部门应转变观念,通过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以预防性为主的风险性监管,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防范化解保险风险。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应当通过风险管理的正确实施,加强风险防范,避免保险公司和银行经营风险的发生,保证银行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保持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商誉,提升银行保险业务品牌。
(六)找准价值创造点, 构建战略联盟合作模式
银行保险战略联盟合作模式的构建能够带来互补效应和协同效应,那么又如何去构建战略联盟呢? 笔者认为要想摆脱现行普通代理关系合作模式下所面临的困局, 建立银行保险战略联盟的合作模式, 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跳出现有的市场竞争框架, 建立全新的价值点, 并且通过这些全新的价值点推动业务模式的主动升级。具体做法包括如下三部分:
1.创造新的竞争点, 摆脱固有的竞争模式。固有的竞争模式是一种行业惯例, 如果竞争主体默认了行业惯例, 就意味着要么按照现有的规矩办事, 要么失去市场。通常, 竞争主体都会把行业惯例看成行业的运作方式予以接受。不打破这种行业惯例就只能停留在无休止的价格战上, 就无法实现突破性增长, 无法建立银行保险更高层次的合作模式———战略联盟。为此, 保险公司应当避免沿用传统的战略逻辑, 采用创造崭新价值点的战略。创造崭新价值点的战略否认市场竞争和发展的条件是给定的, 否认战略思维应该以竞争对手为参照系; 它认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应该以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为参照系, 竞争的环境应该由竞争主体营造而非遵从。应用于银行保险业, 创造崭新价值点的战略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寻求价格和佣金以外, 与双方合作关系更为密切、更为关键的价值点, 并进而建立战略联盟式的合作关系。
2.六大价值创造点, 构建银行保险战略联盟模式。总结银行保险业务的运作过程, 有助于我们发现尚未被发现的价值点, 并构建银行保险战略联盟模式。首先, 必须开发出适合战略联盟中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并根据产品和销售的特点对银行职员进行悉心培训; 同时, 要在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建立一套运作顺畅的行政管理系统, 保证销售过程中以及随后的客户服务能够到位; 当然, 需要有足够的激励机制引导银行职员主动销售保险产品; 最后, 合作双方可以通过共用品牌使得资源可以进一步整合。从这一过程我们可以看到, 已被开发的价值创造点有产品、培训、行政管理系统和激励, 尚未被开发的则有客户服务和品牌。银行保险双方可以通过扩展已开发的价值创造点的外延, 以及赋予未开发价值点以内涵, 来建立新的价值创造点, 整合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营销体系, 打造银行保险的品牌效应。
3.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 构建银行保险战略联盟模式。虽然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下, 国内多数保险公司最多只能发展到战略同盟的阶段, 但是相比其初级的代理关系, 战略同盟所能实现的收益已经十分可观。因此,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该采用价值创新策略, 主动去推动业务模式的升级更替。通过拓展原有价值点的外延, 以及创造新的价值点, 短期内可以分散竞争的集中度, 为公司赢得时间来夯实基础, 实现渠道的稳健发展; 在长期, 通过不断深入的合作, 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会更加紧密, 合作深化的结果就是导致业务模式的演进, 从整合程度较低的模式发展到更为高层次的战略联盟模式。在整合程度更高的模式下,保险公司依然可以根据行业发展的方向, 以及公司整体战略, 依循创造新价值点的战略, 来分析相互合作过程中如何创造更新的价值点, 进一步拓宽和深化合作。
四、结语
现行普通代理关系合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国内银行保险的发展需要, 而在既定的金融制度条件下, 战略联盟是银行保险唯一可行的合作模式。本文从学理上分析了银行保险战略联盟合作模式构建所能够带来的互补效应和协同效应, 并提出要从找准价值创造点, 主动升级银行保险合作模式, 来建立银行保险的战略联盟。至于今后的研究, 可以具体围绕组织形式、产品模式、服务模式、网络系统等去进一步探讨银行保险战略联盟合作模式的构建。
参考文献
[1]高洪民,朱军勇:“国际银行保险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金融与经济 2005(2).
[2]宋瑛,谭淑霞:“欧洲的银行保险发展历程及其启示” 保险研究经济论坛 2004(8)
[3]赵立航:“欧洲银行保险的发展情况与经营管理” 上海金融 2005(3)
[4]潘卫红:“我国银行保险现状成因及发展模式选择” 市场研究 2003(9)
[5]卫新江:“银行保险基于国际经验的考察” 国际金融的研究 2005(4)
[6]张敏:“浅析银保合作” 经济师 2006(1)
[7]褚婷婷:“我国银行保险业的发展特点” 财税金融 2005(12)
[8]胡浩:《银行保险——商业银行综合经营丛书》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9]谢清顺:《银行保险实务》 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3
[10]张洪涛、郑功成: 《保险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后 记
在本文撰稿期间,一直得到论文指导老师的悉心指导。在此向一直关心教导我学业学习的领导、老师和同学们表达我深深的谢意。“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将以我心之全力,不断在经济学的研究中探索,以不辜负大家的殷切期望。



[1] (美)哈罗德·斯凯博.《国际风险与保险》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

[2] 慕尼黑再保险集团.《实践中的银行保险》 2001

[3] 瑞士再保险公司.“亚洲的银行保险” 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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