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高桥生产安全管理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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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0 14: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外高桥生产安全管理奖惩规定
一、违章作业处理
(一)劳动安全防护方面:
1、在工作时间、生产区域及场所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200元:                             
1.1喷漆作业不戴防护帽(罩)、舱内补漆作业未戴防毒口罩、打磨不戴护目镜、口罩的;
1.2在施工现场赤膊、穿背心、穿拖鞋作业的;
1.3上船作业未按规定的要求配备安全带或使用的安全带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4高处作业(2米及以上)、高处距舷边1米作业未系安全带(不允许用细麻绳代替);
1.5临水作业未申报、未穿救生衣、未系安全带、无人监护的;
1.6未按规定穿着工作服或衣裤混穿的;
1.7施工现场未按工种的要求正确配穿劳动防护鞋、未戴安全帽或戴破损安全帽、未正确系好安全帽带、安全帽放在地上当凳子坐的;
1.8起重工未按规定穿着反光马夹标志服的;
1.9电焊作业未戴电焊手套的;
1.10其他违反劳动安全防护规定的。
(二)防火防爆方面:
1、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500元 :   
1.1船舶主体合拢完后,动火前未履行申报、登记、注销手续的;
1.2船舶下水后,动火前未领取动火证,作业完毕后未归还动火证的;
1.3明火作业无人监护、防范措施不到位的;
1.4氧、乙炔、二氧化碳等皮带无牌、无编号、破损漏气上船使用的;
1.5更换气瓶在工地、道路上随意滚动、气瓶夏季露天暴晒,无防晒措施的;
1.6氧、乙炔皮带接头两端未进行绑扎处理、快速接头漏气的;
1.7使用自制的氧、乙炔、液态氧、液态二氧化碳接头和气包的;
1.8擅自挪用他人的氧、乙炔皮带或牌号的;
1.9气瓶未按规定上车、上架、随地乱放、躺地使用的;
1.10移位动火,未重新申报、登记的;
1.11随意挪用、玩弄灭火器材的;
1.12用二氧化碳灭火器降温或作其它用的;
1.13站或坐在油漆桶上,从事焊割、打磨、装配等作业。
2、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500元 :   
2.1、船上自禁烟后在船上违章抽烟的;
2.2、违反明火作业“十不烧”规定的;
2.3、将割炬点燃作照明用的;
2.4、外来人员在厂区内未经安技、保卫部门批准同意,擅自明火等危险作业的。
3、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1000元   
3.1将氧气替代空气压缩机气体使用的(冲凉、清洁吹舱、打磨等);
3.2在工作安排中,有相抵触的工种在同一区域或相邻区域同时进行的;
3.3在防火防爆方面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其他违章行为的;
3.4舱室涂装作业后未经可燃气体检测或检测不合格进行热工作业的;
3.5强行冒险在禁火范围内进行热工作业的(电焊/切割/打磨/敲击等);
3.6动火结束后,未清除余火,造成一定后果的;
3.7班后氧、乙炔、液态氧、液态二氧化碳皮带不拖出舱外或气源未切断的;
3.8氧、乙炔、液态氧及二氧化碳等危险气体严重泄漏(排放)在舱室内的;
3.9船舶未经生产、安技等职能部门同意许可擅自进厂修理;或进厂修理未经可燃气体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强行进厂修理的;
4、其他违反防火防爆规定的,扣款标准为300-1000元。
(三)涂装作业方面:
1、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500元:
1.1涂装作业前该区域没有及时挂警示牌、未设警戒线、防范措施不到位的;
1.2涂装作业后,将危险物品(含涂装工具等)置留在船舶上或施工现场的;
1.3油漆、稀料等危险品及空油漆桶未按规定储存、回收,工地随意堆放的;
1.4船上易燃易爆物品未能及时清理下船的;
1.5夏季将油漆、稀料等危险化学品放在露天曝晒,未采取遮阳措施的;
1.6 调漆作业时,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油漆污染地面的;
1.7 露天油漆桶集中存放点未拉设警戒线、设立禁火警示牌的。
2、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1000元 :   
2.1在涂装作业范围内,明火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强行热工作业的;
2.2现场明火作业未停止,而强行涂装作业的;
2.3危险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型电器及照明灯具的;
2.4涂装作业后未及时排风或排风不规范的;
2.5替代项目经理或主管在危险作业申报单上签署意见和签名的;
2.6在已签过的危险作业申报单上擅自另加作业项目的;
2.7涂装作业未申报或未经项目经理部、安技处签字同意,擅自进行作业的;
3、其他违反涂装作业规定的,扣款标准为500-2000元。
(四)安全用电方面:
1、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300元:
1.1  220V、380V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设备上船临时用电未经申报审批的。(如:电动砂轮机、磁力钻、手枪电钻、砂轮切割机、潜水泵、增压泵、油泵、电铰刀、电剪刀、曲线锯、电加热器、电动泵、真空泵、电扇等。)
1.2使用220V、380V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设备无漏电保护器的;
1.3  110V以上临时电源线上船未架空的;
1.4  220V、380V临时电源线上无明显红、白旗(漆)标志的;
1.5电源线头未按规定使用接线端子接电或接线未用螺帽上紧的;
1.6使用破损焊钳、破损电焊皮线、班后电焊机电源未切断、电焊皮线无编号牌上船使用的;
1.7焊机二次端,接用二根或二根以上电焊龙头线的;
1.8未从380V电源开关柜小门下进线接电的;
1.9每台单头焊机,一次电源进火线超过3米长的;
1.10单头焊机进火线接线螺栓上未包绝缘胶布的、无防护罩壳的。
1.11将电源线挂钩、缠绕在保险丝上用电的;
1.12漏电保护开关装在设备端而未装在电源端的;
1.13漏电保护开关未用防护盒或保护盒无防雨盖的;
1.14未经船上值班电工允许擅自接(拆)挪用临时灯和临时线的;
1.15用电设备外壳保护零线,未接或虚接、挂接、未接牢的;
1.16未经安全接电培训擅自接电的;
1.17 220V、380V电源线绝缘破损、老化及裸露漏电的;
1.18在禁止使用电砂轮的位置使用电砂轮;
1.19借用行灯下班后不归还,影响其他人作业的;
1.20在闸刀棚60A闸刀上接6头电焊机的。
2、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500元:
2.1利用多头电焊机内的电源接用临时电源线的;
2.2野蛮施工、违章操作、人为将供用电设施及电缆线开关损坏,造成停电或漏电险情的;
2.3在铺有电缆线的电缆沟盖板上烧焊、切割等作业的;
2.4停电作业前没有按规定在停电开关上挂设停电警告牌的;
2.5带电在配电柜内做清洁或维修作业的;
2.6未经许可,盲目在地面上开沟、施工造成电缆线及动力管道损坏的;
2.7擅自进入配电房,盲目冒险拉(合)闸刀、开关造成电气事故的;
2.8未经许可送电,导致电源线及设备带电的;
2.9利用焊机二次电源作为临时照明或作为CO2气瓶加热器电源的;
2.10人为采用各种方法将电焊机自动断电装置取消或失效的;
2.11雨、雪天露天施焊作业的;
2.12电气故障未排除,盲目、冒险、强行送电,导致设备损坏、人员受伤的;
2.13 擅自将380V电源线接入440V配电箱或将440V电源线接入380V配电箱使用的。
3、其他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扣款标准为300-500元。
(五)环境保护方面:
1、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500元:
1.1单船及现场涉及到污油桶、污油未及时回收、清理,造成污油泼洒或溢流的;
1.2施工人员在作业场所,施工完毕后,未做到“活完、料尽、场地清”的;
1.3在施工现场、工作场所随意焚烧垃圾、油漆桶、树叶、木材等杂物或即使工艺需要,对零部件需要加温火烤而未经申报、审批的;
1.4在施工现场、船舶、码头等全厂范围内造成的各类污染未按要求及时清理的;
2、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1000元:
2.1喷砂作业未申报的或没有按规定围挡好的;
2.2遇生产特殊情况需要,未经厂领导特批或指定人签批的;
2.3在船上随意向江中、船下排放污油水、倾倒垃圾、油漆、杂物、砂子等的;
2.4喷砂作业完毕后的砂子,未按生产部门规定的区域凉晒、回收和囤放的;
2.5凡机械、设备、车辆等在厂区内、施工现场、船舶上发生漏油造成污染未及时清除的。
3、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2000元:
3.1在喷砂房作业,不关闭大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3.2对造成环境污染,经职能部门指出后未及时整改的;
4、其他违反环保规定的,扣款标准为500-2000元。
(六)生产(安全)设施方面:
1、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500元:
1.1在跳板、登船梯、脚手架、舷边放置边角料、杂物,未及时清理(除)的;
1.2现场临时梯、临时盖、临时栏不能及时到位或经指出未整改的;
1.3脚手架、跳板、临时登高设施搭、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1.4违反搭跳规定,脚手架搭设未按规定设双栏杆或顶端未设封头的;
1.5拆除脚手架过程中,由上往下抛(摔)钢管、跳板、脚手板等野蛮施工的;
1.6登船梯、跳板架(铺)设不符合安全要求,经指出后未及时整改的;
1.7擅自损坏、改制、割除、挪用、处理安全防护、宣传、告示、提醒等设施;
1.8上船拆卸零(部)件、仪器仪表等物件,无手续或手续不全;或虽已办理拆卸手续,但事先未出具证明就将拆卸件带下船或强行下船的;
2、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2000元:
2.1擅自割、拆脚手架被查实的;
2.2损坏动力设施后未及时报修,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3、其他违反生产(安全)设施规定行为的,扣款标准为500-2000元。
(七)安全教育方面:
1、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200元:
1.1安全培训中违反培训规定无故迟到或早退、无故旷课、特种作业人员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的;
2、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500元:
2.1培训中发现有冒名顶替代为培训或替代考试的;
2.2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特殊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
3、其他违反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扣款标准为200-500元。
(八)车辆安全管理方面:
1、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200元:
1.1非工作需要,将厂内机动车擅自开出厂区的;
1.2车辆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检验)或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
1.3驾驶人不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或接受教育的;
1.4摩托车进入厂区后不按规定停放或违章行驶的;
1.5平板车、拖挂车、流动汽车吊、牵引车驾驶室以外站(乘)人员的;
1.6铲车、工程车(翻斗车)、农用正三轮车、三轮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车辆违反规定,在驾驶室内(旁)、车厢内载人的;
1.7未经申报审批在厂区内驾驶机动车辆擅自教练的;
1.8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及附件缺、损仍在行驶的(对单位/驾驶人并罚);
1.9驾驶车辆违反厂区限速规定的;
1.10车辆在道路上乱停乱放的(车辆停放占据他人停车位置);
1.11厂内运输超宽、超高、超长件未设置标志的;
1.12未经厂安技部门批准,擅自同意非本厂车辆停放在厂区内过夜的;
1.13车辆违章载人、人货混装的;
2、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500元:
2.1将车辆交给无资质的人驾驶的;
2.2无证驾驶厂内机动车辆的;
2.3对因违章发生险肇事故的(对单位/驾驶人并罚);
2.4将车辆违章停放在吊车轨道上或禁停范围内的;
2.5厂区内运输易倾倒货物未作任何绑扎固定的;
2.6厂区内机动车辆违反停车规定,随意占道,直接影响生产运输的;
3、其他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扣款标准为200-500元。
(九)起重作业方面:
1、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500元:
1.1工作中吊车司机、吊挂工擅自离岗一经查实的;
1.2对已配备专职吊挂工、司机的起重设备,发现无资格人员挂钩、开车的(对当班吊挂工和司机并处);
1.3起吊的工件从人体上方越过的(对当班吊挂工和司机并处);
1.4吊挂工不随工件走、不监护运行中的工件、巡轨不到位的;
1.5在吊挂作业中,无资格人员生、卸钩的(对当班吊挂工和生钩人员并处);
1.6防风措施未落实,司机离开起重机未按规定刹车的;
1.7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吊索具,吊运钢板或其他有棱角、快口处未衬垫的;
1.8违反“十不吊”规定的;
1.9吊索具、钢丝绳未按季度规定检验着色的(对班组/区域长扣款);
1.10其他违反起重作业规定的。
(十)其他方面:
1、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200元:
1.1非机动车(含自行车、助动车、电动车、三轮电动车、人力车等)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船下、码头违章停放或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路段停放的;
1.2吊车轨道两侧未按规定要求划安全警戒线的;
1.3车间生产区域、施工现场、船头、道路通道不畅,物件堆放杂乱、违章占道和临时占据通道无任何申请手续的;
1.4从分段托架下方穿越或在托架下方停留休息的;
1.5 登高作业不走正规通道,从脚手架外侧攀爬或脚踩脚手架护栏上下的;
1.6私自挪用应急救援器材(如救生圈、救生绳、应急灯、救生吊篮等)。
2、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500元:
2.1、在厂区江边游泳、洗澡、钓鱼的;
2.2、翻越水下两船之间护栏,不从正规通道行走的;
2.3外协工进厂后未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上岗作业的;
2.4在船舶上施工随意踩踏设备的;
2.5狭小舱室、闷舱、狭小位置及夜晚作业不实行双人监护制的;
2.6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的;
2.7有违章行为,被开具违章、隐患整改提醒通知单,拒绝签字的;
2.8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整改的。
2.9擅自进入非本职场所拨(玩)弄、打开船舶上的开关、按钮、阀门的。
3、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扣款标准为1000元:
3.1在船上大、小便的;
3.2对职能部门设置的警戒区域擅自、强行闯入或不服从值勤人员指挥的;
3.3发生事故后肇事单位未经厂相关职能部门同意擅自拆除事故现场的;
3.4现场违章行为人,不接受安全教育或管理,态度恶劣且动手打人的;
(十一)特别规定:
1.驾驶人半年内发生2起以上厂内交通事故,除按规定扣款外,车辆单位应将其调离本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2.发生厂内外交通事故的处理标准:发生一般事故对责任单位扣款2000元,对事故责任人扣款1000元;发生重大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按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对责任单位扣款3000元,对事故责任人扣款2000元;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受伤及严重后果的或造成货物损失的,将根据事故的性质、责任的大小、经济损失的高低等因素按3%-15%的比例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进行扣款。
3.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4小时内未口头报告的扣款400元;24小时内未书面报告的扣款600元;瞒报、不报的,一经查实扣款标准为1000元;若造成后果的将另行处理。
4.凡因环境污染被投诉,经厂职能部门指出后整改不力,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罚款金额将由责任单位全额承担。
5.对同一个单位一周内有同类隐患和事故发生的,对责任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区域长、单船主管进行扣款,扣款标准200元;在一月内有二次及以上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又未提出正当理由的将对责任单位行政一把手进行扣款,扣款标准500元。
6.损坏厂区(办公区)设置的各类安全标牌(安全宣传牌、标志牌、警示牌)的,予以每块500~1000元的扣款。
二、安全生产奖励
在安全生产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安全工作扎实。全年工伤事故不超标,无火灾事故,无机损设备事故,以及无其他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的单位。
2.在危险情况下不畏艰难,排除重大隐患,避免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作出重大贡献者。
3.一贯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能带动他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制止野蛮施工”敢于和“三违”现象作斗争有显著成绩者。
4.对发现并排除重大安全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特殊贡献,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核实后,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金,当月奖励。
5.发生事故后,对现场抢救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当月奖励。
6.对提出安全方面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用,根据建议的适用程度给予一次性奖金,当月奖励。
7.对参与安全方面的宣传活动,并表现突出者,颁发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8.对全月无违章、无事故的一线生产单位给予奖励。
9.对配合安全职能部门做好安全工作,并且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10.船舶建造至交船未发生任何工伤事故,对单船安技处安技员、船舶安全工、生产处单船项目经理部给予奖励。
11.对参加单项或季节性安全活动,并且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2.对在迎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表现良好、成绩突出、受到上级领导表扬的单位给予奖励。
13.安全生产奖励的幅度:个人100~1000元、单位1000~5000元。
三、考核与实施
1.安全生产奖惩考核裁决由厂仲裁会负责,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2.违章扣款由责任单位承担。
3.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将作专题研究并报厂领导批准奖励。
4、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外高桥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执行。
四、附则
1.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外高桥安全违章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2.本规定未尽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3.本规定解释权归厂安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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