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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题意义、主要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我国官员问责制度发端于2001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2003年在应对非典危机的过程中,我国内地正式开始了对官员问责制的实践,自此问责制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问责制的启动被认为是战胜非典危机的关键所在。而自2003年我国政府首次在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以来,官员问责制作为中央致力于建立“责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被广泛地应用于公共行政领域。并且在中央的强力推动下,许多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官员问责的相关规定,强化了官员的责任意识。 随着我国官员问责制相关规定的出台和各地对官员问责制的尝试推行,问责制正在我国得以逐步确立,并且在实施中确实取得了一定效果,然而该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也是不争的事实。面对公众质疑,问题官员复出,该怎样让程序公开透明?各地出台的问责办法,标准不统一,面对地方法规的差异,又该有怎样统一明细的法律依据?都是目前函待解决的问题。 如果缺乏有效的官员问责制,对于官员的监督就会流于形式。只有不断强化各级政府官员的责任意识,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让官员问责制进一步常态化、制度化,才能提高党和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问责制度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对其进行专门的行政法学研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本文的内容框架拟为:一、从理论的视角对官员问责制进行探讨;二、对外国及我国香港地区问责制发展状况进行分析;三、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现状分析;四、对我国官员问责制建设的构想。 二、立论根据及研究创新之处 有权力就必然要有责任,任何权力都不能脱离责任而单独存在。要实现权力的清正廉洁,就必须建立起科学、完备的责任制度。官员问责制是对官员出现权力作为不当进行的道德责任和政治责任追究的机制,充分体现了权责对等的民主政治的权力制约的原则。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对问责制的科学内涵、现实意义、实现形式、制度突破、初始建构和效能提升等方面,其成果是显著的。但由于官员问责制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学术界在对其理论研究上还很不够。在我国推行官员问责制的过程中,还存在着种种问题和矛盾,因此系统的研究我国官员问责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三:一是根据我国官员责任追究机制的现状和产生的背景,深入地阐述了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涵义与主要特点,澄清了人们对问责制模糊的认识。二是通过美国和香港官员问责制案例的比较分析来介绍西方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问责制发展状况,并阐述了它们对我国建设官员问责制的指导意义与价值。三是在探索官员问责制的完善途径时,侧重于提出问责模型构建的途径及公民社会的培育,相比现有研究中多从内容入手的研究思路及框架有所创新,提出了较符合实际的解决措施。 三、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步骤、技术路线及可行性论证 研究方法:本文拟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为背景,以官员问责制度化问题为主线贯穿整个研究,综合运用历史考察、比较研究、价值分析、规范分析等法学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论证和案例论证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深入剖析我国官员问责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介绍西方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问责制建设的情况,分析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发展现状,科学地评估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实施效果,确定当前存在的焦点问题及其根源,探究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可行性:随着新闻媒体对许多热点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深度曝光,以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的问责法案,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已经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2008年发生的几起公共安全事件,一批官员因为负有重大责任而引咎辞职或被免职,上至省部级,下到县处级,涉及面之广、问责速度之快、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文章的主体主要是分析国内行政官员问责制发展现状,从梳理中央及地方问责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发,深度分析国内行政官员问责制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和现象,总结其问题成因和需解决的问题,并探索建设和完善国内行政官员问责制的途径。 研究步骤: 第一步:收集资料,与老师交流对论文结构的初步设想,听取意见,提交提纲 第二步:撰写论文,并随时交给导师修改 第三步:提交初稿 第四步:和同学互动,共同讨论。吸取意见并根据导师意见修改论文,做好笔记,补充、完善 第五步:最终定稿,整理打印论文 四、研究工作总体安排及具体进度 2012.9.1- 10.31 确定论文题目,查阅相关资料,处理社会调查获得的资料 2012.11.1-11.31 等待分配指导老师 2012.12.1-12.31 在老师的指导下,拟定论文提纲和开题报告草稿 2013.1.1 - 2.28 听取指导老师的意见,撰写论文初稿,并交指导老师评阅 2013.3.1- 4.30 修改、定稿,把开题报告和论文定稿交指导老师评阅 五、参考文献目录 [1]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年版. [2]钟毓宁、张七一、夏述云:《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探讨》[J].载《党政干部论坛》 2005(1). [3]唐铁汉:《我国开展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J].载《中国行政管理》 2007年1月特稿. [4]吴琼恩,《公共行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 [5]姚庆武,《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和完善》[J].载《行政与法》 2005(11). [6][英]罗伯特·丹哈特,《公共组织理论》[M].北京: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7][美]特里·库铂,《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8][法]让·里韦罗,让·瓦利纳:《法国行政法》[M].鲁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9]胡建森等:《领导人行政责任问题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5. [10]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 [11]韩志明:《行政责任的制度困境与制度创新》[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8. [12]张永红:《德国公务员制度对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几点启示》[J].载《云南科技管理》2008(4). [13]姜明安:《正当法律程序:遏制腐败的屏障》[J].载《中国法学》2008(3). [14]姜明安:《法治政府与问责制》[J].载《政府法制》 2008(23). [15]杨帆:《中国政府官员问责制巫须法制化与程序化》[J].载《人大研究》 200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