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 关于严格控制船舶过期成本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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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08: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严格控制船舶过期成本的暂行规定
全厂各单位:
为确保单船成本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出现寅吃卯粮的现象,现对船舶过期成本的考核制定如下规定:
1、船舶过期成本是指船舶交付一个月后财务账面已结转该船销
售收入和成本后,再发生的、与该船有关的成本费用(包括材料设备、舾装件、建造劳务费、外部酸洗镀锌等加工费、设计费、试航费、拖轮费、报关费等)。
2、产生船舶过期成本的主要原因有:
(1)材料设备、舾装件等入、出库手续办理不及时,没按规定登记材料账,结算或发票开具报账滞后;
(2)建造劳务费、外部酸洗镀锌等加工费结算不及时,发票开具报账滞后;
(3)设计费、报关费、拖轮费等费用由于对方发票出具不及时,相关部门核实报账不及时;
(4)试航费结算滞后,发票报帐不及时等。
3、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厂单船成本核算和控制管理的规定,现要求我厂各部门在船舶完工交船后一个月以内,必须将已完工船舶所有单船材料、设备、进口料件及增补件、舾装件、建造劳务费、外部酸洗镀锌等加工费、设计费、报关费、拖轮费、试航费等所有费用,到财务处报账结算办理完毕。如果不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根据厂部的要求,由财务处对船舶过期成本按月考核并作以下处罚:
(1)对超期1个月(即船舶完工交船后2个月以内)的材料、设备等各种料单,处以单张料单罚款200元、各种费用按单笔费用处以罚款1000元;   
(2)对超期2个月(即船舶完工交船后3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材料、设备等各种料单,处以单张料单罚款300元、各种费用按单笔费用处以罚款2000元;
(3)对超期3个月(即船舶完工交船后4个月)以上的材料、设备等各种料单,处以单张料单罚款500元、各种费用按单笔费用处以罚款3000元。
4、对超期1个月(即船舶完工交船后1个月)以上的材料、设
备以及各种费用,因未付款而导致对方单位暂时不能开具发票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财务处报送未开具发票的材料、设备以及各种费用的预估清单(内容包括船名、项目、金额等),作为单船预计成本的依据。按照该方式进行处理的,不作为船舶过期成本考核。但付款并取得发票后,三天内必须到财务处报账,否则,按上述船舶过期成本予以考核。
5、对发生的出厂船舶售后维修费,售后服务部门应在售后维修
工作结束后,三天内到财务处报账。
6、每月初财务处将上述处罚情况和结果在厂部仲裁会上通报,经仲裁会决定后扣减责任单位的工资总额。被扣减工资总额的责任单位必须将扣款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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