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第三人基于信赖利益对行政许可行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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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10: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题目:浅论第三人基于信赖利益对行政许可行为提
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从一起不服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行政诉讼案件谈起
专业:法学
论文字符数(不计空格)7669
[内容提要]:对于一些特定企业、特定商品的市场准入、特定职业资格确定以及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对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通过行政登记的方式予以确认,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把关。第三人基于对行政权力的信赖,接受了行政相对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结果给自己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应当赋于受害的第三人对其所信赖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这也是对第三人信赖利益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在建房屋上市交易流通的唯一合法证明,也是购房人在选择、购买房屋时需要参考的重要因素之一,预售许可证的颁发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效与否,并将直接影响到购房者的权益。因此,购房人认为行政机关颁发预售许可证违法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文从一起不服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行政诉讼案件入手,就当事人沈某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从全局综合的角度,运用系统法,行为法.决策法等多种案例分析方法,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和评价,明确推断出沈某应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由此,论文进一步论述了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等问题.
目录
一、基本案情 2
二、关于沈某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3
三、行政作为程序中行政机关的义务及责任 8
四、关于行政许可中的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9
五、结束语 11
参见杨荣生、张志强:《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研究》,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16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6月第一版。
  侯丹华:《行政许可法实施对行政审判的影响》,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14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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