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与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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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09: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题    目:论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与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同

专业:法学
论文字符数(不计空格)8900
摘  要: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但对于反垄断法损害赔偿与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区别却没有明确,本文认为二者完全是二个性质不同的制度,它们在目的设置、构成要件以及具体实施等领域均存在巨大的差异。而我国第50条的规定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在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构建上具有根本上的缺陷。为使反垄断法的发挥应有的功能,必须理性建构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主张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应该主要是反垄断法,而不是民法。
关键词:反垄断法  损害赔偿制度  

目    录

绪  言………………………………………………………………3
一、反垄断法损害赔偿性质不同于民事损害赔偿………………4
(一)民事损害赔偿的填补性质…………………………………4
(二)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性质…………………………………5
(三)“填补论”不能适用于反垄断法损害赔偿……………… 7
二、反垄断法损害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在实现上的差异………9
(一)反垄断法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独特性……………………9
(二)公权力机关介入程度上的差异 …………………………12
三、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的缺陷…………………………14
(一)将民法作为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14
(二)条文简单没有可操作性…………………………………16
四、结   论………………………………………………………17
参考文献 ………………………………………………………… 19
参考文献

1.        李国海:《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
2.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        赖源河:《公平交易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曾世雄:《损害赔偿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        李国海:《论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版),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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