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写作答案
司法文书写作1、作文题1 根据以下材料,为李治芳写一份行政起诉状:所涉人员:1.李治芳,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福建省连城县烟草公司驾驶员,住连城县莲峰镇。2.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法定代表人:叶某,该支队支队长。3.邱家流,男,51岁,工人。刘莲华,女,42岁,居民,系邱家流妻子。周丽华,女,19岁,居民。以上三人均住连城县莲峰镇;4.邱炳钦,男,41岁,农民。谢小玲,女,40岁,农民,系邱炳钦妻子。以上二人均住连城具揭乐乡。5.李霞,女,居民,住连城县商业局综合厂宿舍。(以上当事人,未明事项可用某某代替)案情:2000年7月26日,邱家流、刘莲华之子邱森彬无证驾驶闽FH204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邱炳钦、谢小玲之女邱丽君和周丽华、李霞等人,由文亨方向往连城城区行驶。李治芳驾驶闽F60590号金杯牌小客车,由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行驶。双方行至建文线175km+920m处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邱森彬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邱丽君当场死亡,李霞、周丽华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8月25日,连城交警队作出第2001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超载三人、占道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治芳车速过快、疏忽大意、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三人邱家流不服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向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同年10月12日,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以(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撤销了它所下属的连城交警队第2001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驾驶车辆占道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不服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于2001年2月3日向福建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治芳认为,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重新认定决定书,以他占道行驶为由推翻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是错误的。认定他占道行驶,没有事实根据。欲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判决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认定责任的理由: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李治芳的责任:第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和现场照片反映,李治芳采取紧急制动留在道路上制动拖印,是从道路中心线左侧0.5m呈斜线状往右侧滑行,证明李治芳在发现危险时占据对方道路行驶。由于李治芳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驾车占道行驶,才使邱森彬在会车时对李治芳的行车动态判断失误,造成事故的发生。第二、现场勘查图表明,肇事路段宽直,视线良 ff8 好,很早就可以发现对方来车的动态。李治芳留下的制动压印长3.6m、拖印长15.1m可以判断,李治芳发现险情时距离对向来车应在30m以上。这个距离内,只要驾驶员反映及时、处置有效,是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但由于李治芳车速过快,驾车时疏忽大意,以致出现险情后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不当。当然,对方邱森彬无证驾驶摩托车,后载三人,妨碍操作,交会车时占道行驶,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
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上述责任的证据有:证人林钦才、吴镪的证言、现场勘查简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一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讯问李治芳笔录等证据。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以第89号令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提交的现场勘验简图,反映出现场路段有效路宽为15.1m,半幅路宽7.55m,路面视线良好。现场勘验简图和现场照片证实,两车碰撞点位于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行驶的车道内距路中心线0.46m处,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两车所处的位置。金杯牌小客车在开始制动时虽然跨越道路中心线0.5m,但左侧仍留有约6米宽的有效路面。从金杯牌小客车的制动拖印、证人林钦才、吴镪的证言和讯问李治芳的笔录中还可以看出,金杯牌小客车驶回本车道时,距离邱森彬的摩托车尚有30余米,从李治芳发现险情采取制动措施到两车碰撞时,邱森彬的摩托车始终处于占道位置。2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涉嫌抢劫犯罪的事实如下:
2006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于海宝(在逃)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在逃)共同租乘金杯面包车到××省××市。按照于海宝事先作出的分工,王满军负责在该市承租了一套住宅,然后对住宅内一个房间的门锁进行改装,使得房门锁后不能从里面打开,并用铁丝网封住该房间的窗户。此后,白雪莲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到于海宝事先物色好的一家电脑公司,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害人)张俊峰订购了电脑配件。6月4日下午,张俊峰在白雪莲的带领下,将电脑配件送到被告人承租的住宅,白雪莲让张俊峰将装有电脑配件的箱子放在外屋的桌子上,以请张俊峰写电脑配件清单为由� 1000 ��将张俊峰骗到事先改装过的房间内,随后,白雪莲以打电话为由,离开该房间并将房门反锁,李小元乘机将张俊峰带来的电脑配件等物搬下楼,几人乘坐出租车将电脑配件等物劫走。此次犯罪劫取IBM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865E主板4块、P42.8CPU4块、内存条8条、120G硬盘4块、七彩虹显卡4块、UT318小灵通手机l部,总价值为369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7年1月9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及
犯罪嫌疑人李小元、犯罪嫌疑人肖银胜(在逃)到××省××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4块、金士顿DDR400内存条8条、ST120G硬盘4块、爱尔沙960显卡4块、IBM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109世纪红风手机l部,总价值为3884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7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到××省××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区××电器城大玩家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2块、技嘉865PE主板2块、120G/7200转8M硬盘四块、金士顿512M内存8条、七彩虹9550显卡4块,总价值为192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被告人:白雪莲,别名白雪,女,1966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市××区××西里。
被告人:王满军,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原系××县××林业局工人,住××省××县××林业局八街。1978年因抢劫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5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剑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省××市××区西关。1996年因抢劫罪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05年5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以上三被告人于2007年×月×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省××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批准逮捕。××省××市××区公安分局于2007年×月×日将案件移送至××省××市公安局。三被告人现羁押于××省××市第一看守所。××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7年×月×日将案件移送××省××市人民检察院。××省××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于2007年×月×日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涉嫌抢劫,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承办此案的检察员为赵忠涛、韩富贵。起诉书认为: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至其事先精心改装布置的房间内,而后反锁房门,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赵剑华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证明三被告人涉嫌抢劫犯罪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俊峰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
2.辨认笔录;
3.××市××区价格信息事务所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证明书,用以证明本案中被抢劫的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等物品在案发当时的价格情况;
4.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页:
[1]